投资者业务收费
收费项目 |
证券品种 |
收费标准 |
收费对象 |
交易过户费 |
A股 |
按照成交金额的0.01‰向买卖双方收取。 |
投资者 |
可交换公司债换股 |
按照成交金额的0.01‰向买卖双方收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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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TF申购/赎回组合证券过户 |
组合证券中股票按过户面值的0.5‰收取,存托凭证按过户份额的0.5‰收取。 注:在ETF成立后投资者使用股票或存托凭证申购、赎回ETF份额发生的组合证券过户费暂按正常标准减半收取。目前仅对所含沪市成份股票、存托凭证收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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权证行权 |
按行权股票过户面值的0.5‰向投资者单向收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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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票期权行权 |
按行权股票过户面值的0.5‰向过入方投资者收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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存托凭证 |
按成交金额的0.02‰向买卖双方收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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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交易过户费 |
A股流通股、优先股、B股 |
按股份过户面值的1‰收取,最高10万元(双向收取)。 注:1、对于非转持国有股来源股票在社保基金证券账户之间划转,按照过户股份面值的1‰单向收取过户费,最高10万元。 2、要约收购及现金选择权的非交易过户费按股份过户面值的1‰收取(双向收取)。 3、B股暂免收取。 |
投资者 |
A股非流通股 |
如拟转让股份在10亿股以下(含10亿股),各为过户股份总面值的1‰; 如拟转让股份在10亿股以上,10亿股以下(含10亿股)的部分按该部分总面值的1‰分别向转让双方收取,超过10亿股部分按该部分总面值的0.1‰分别向转让双方收取; 如拟转让股份属于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,划转股份在1亿股以下的,按其总面值的0.1‰分别向转让双方收取;划转股份超过1亿股的,1亿股以下(含1亿股)的部分按该部分总面值的0.1‰分别向转让双方收取,超过1亿股部分按该部分总面值的0.01‰分别向转让双方收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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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转H |
30美元/笔,暂免收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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债券、资产支持证券 |
200元/笔(双向收取),暂免收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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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TF |
100元/笔(双向收取),暂免收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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权证 |
10元/笔(双向收取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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港股通 |
对于港股通股票,按转让股份上一港股通交易日收盘市值(港币)的1‰折算为人民币收取(四舍五入取整到元),最高上限10万元人民币(双向收取)。(换算汇率采用上一港股通交易日结算汇兑比率);对于港股通ETF,100元/笔(双向收取),暂免收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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存托凭证 |
按过户份数×0.001元/份计收,最高10万元(双向收取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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质押登记费 |
股票(含优先股、可 交换私募债标的股票、B转H) |
500万股以下(含)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1‰收取,超500万股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.1‰收取。 |
投资者 |
债券 |
500万元以下(含)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.5‰收取,超500万元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.05‰收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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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金 |
500万份以下(含)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.5‰收取,超500万份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.05‰收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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港股通 |
对于港股通股票,500万港元市值以下(含)部分按该部分市值(港币)的1‰收取,超500万港元市值的部分按该部分市值(港币)的0.1‰收取; 对于港股通ETF,500万港币市值以下(含)部分按该部分市值(港币)的0.5‰收取,超过500万港币市值的部分按该部分市值(港币)的0.05‰收取; 以上一港股通交易日收盘市值作为基础换算成人民币计收(四舍五入取整到元),换算汇率采用上一港股通交易日结算汇兑比率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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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票质押式回购 |
股票:500万股以下(含)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1‰收取,超500万股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.1‰收取。 债券:500万元以下(含)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.5‰收取,超500万元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.05‰收取。 基金:500万份以下(含)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.5‰收取,超500万份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.05‰收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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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户费 |
A股账户 |
1、个人40元,其中开户代理机构留存12元。 2、机构/产品400元,其中开户代理机构留存120元。 注:投资者申请开立A股账户,应一并申请开立沪深A股账户,收取一笔开户费。投资者确有需要开立单边A股账户的,开户费减半。 |
投资者 |
沪市B股账户 |
1、个人19美元,其中开户代理机构留存4美元。 2、机构/产品85美元,其中开户代理机构留存10美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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封闭式基金账户 |
5元/户,其中开户代理机构留存5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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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用账户 |
1、个人40元,其中开户代理机构留存20元。 2、机构400元,其中开户代理机构留存200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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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券账户注销、注册资料变更 |
暂免收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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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券划转手续费 |
融资融券 |
担保证券提交/返还、还券划转:不超过20元/指令,其中10元上交本公司,暂免收取。融券券源划转:10元/指令,暂免收取。 |
投资者 |
转融通 |
每笔10元,暂免收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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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 理所涉证券划转 |
按划转股份面值的0.5‰收取手续费,债券、基金及金融衍生品暂不收取划转手续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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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FII、RQFII参与融资 融券、股票期权业务 所涉同一个一码通账 户下的多个证券账户 之间的证券划转 |
按照每只证券10元/笔收取,其中公司收取5元,托管人或为QFII、RQFII办理交易的证券公司收取5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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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与其QFII、RQFII项下证券账户之间债券等品种的双向划转 |
按照每只证券10元/笔收取。 |
代收税费
最终收费单位 |
收费项目 |
证券品种 |
收费标准 |
收费对象 |
中国证监会 |
证券交易监管费 |
A股、B股、优先股、可交换公司债换股 |
按成交金额的0.02‰双向收取。 |
通过结算参与人收取 |
国家税务机关 |
证券交易印花税 |
A股、B股、优先股、可 交换公司债换股、科创 板存托凭证 |
按成交金额的1‰向出让方收取。 |
投资者 |
非交易转让印花税 |
A股、B股、优先股、科创板存托凭证 |
A股流通股(含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)、优先股、B股、科创板存托凭证:按材料审核通过日的上一交易日收盘价(涉及除权的,以除权价计算)×过户登记证券数量×印花税税率。 A股非流通股:过户登记证券数量×面值×印花税税率。 注:1、如提供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批文,按照批文的规定执行。 2、申请人提供了经有权机构确定的过户价格,以该价格作为计税的价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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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证券交易所 |
证券交易经手费 |
A股、B股、科创板存托凭证 |
按成交额0.0487‰双向收取。 注:A股、B股、科创板存托凭证大宗交易按标准费率下浮30%收取。 |
通过结算参与人收取 |
可交换公司债换股 |
按成交额0.0487‰双向收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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优先股 |
按成交额0.001‰双向收取;优先股大宗交易按成交额0.001‰的90%双向收取,最高不超过100元/笔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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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 债券以外的各类债券现 券、资产支持证券 |
按成交额0.001‰双向收取;最高不超过100元/笔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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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|
按成交金额的0.04‰双向收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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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金(封闭式基金、 ETF、LOF) |
按成交额0.04‰双向收取,货币ETF、债券ETF暂免收取。 注:大宗交易按标准费率下浮50%收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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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金(公募REITs) |
按成交额0.045‰双向收取,暂免收取。 注:大宗交易、报价交易、询价交易、指定对手方交易和协议交易按标准费率下浮50%收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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权证 |
按成交额0.045‰双向收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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债券质押式回购、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、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、质押式报价回购、国债预发行交易 |
暂免收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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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票质押式回购 |
按每笔初始交易金额的0.01‰向融入方收取,起点5元,单笔最高不超过100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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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证监会 |
交易征费 |
港股通、B转H |
按成交金额(港币)的0.0027%双边收取,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。 |
投资者 |
香港财务汇报局 |
财务汇报局交易征费 |
港股通、B转H |
按成交金额(港币)的0.00015%双边收取,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。 |
投资者 |
香港印花税署 |
证券交易印花税 |
港股通、B转H |
按成交金额(港币)的0.13%双边收取。(取整到元,不足一元港币按一元计);对于港股通ETF,暂免征收。 |
投资者 |
香港印花税署 |
非交易过户印花税 |
港股通 |
对于港股通股票,按转让股份上一港股通交易日收盘市值的0.13%双边收取。(取整到元,不足一元港币按一元计,采用当日参考汇率卖出价换算成人民币收取,四舍五入取整到元,并根据实际换汇汇率多退少补); 对于港股通ETF,暂免征收。 |
投资者 |
香港联交所 |
交易费 |
港股通、B转H |
按成交金额(港币)的0.00565%双边收取,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。 |
投资者 |
香港结算 |
股份交收费 |
港股通、B转H |
按成交金额(港币)的0.002%双边收取(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),最低及最高收费分别为港币2元及港币100元。 |
结算参与人 |
证券组合费 |
港股通 |
按每个自然日日终证券持有市值(港币)分段收取,费率如下: 低于500(含)亿元,年费率0.008%; 500至2500(含)亿元,年费率0.007%; 2500至5000(含)亿元,年费率0.006%; 5000至7500(含)亿元,年费率0.005%; 7500至10000(含)亿元,年费率0.004%; 10000亿元以上,年费率0.003%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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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金红利分派费 |
B转H |
按红利派发总额(美元)的0.12%收取,最高10,000港币等额美元。另外,香港结算根据银行收费标准收取银行汇款美元手续费。相关费用由香港结算在红利款中扣除,实际由投资者按持股比例分摊。 |
投资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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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证券公司 |
交易佣金 |
B转H |
按成交金额的0.08%。 注:佣金由上市公司选择的香港证券公司确定。 |
投资者 |
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|
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|
A股、基金 |
按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。 |
结算参与人 |
国债现货 |
按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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债券回购 |
1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; 2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; 3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; 4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十; 7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十; 14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; 28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; 91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六; 182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十二。 |
注:
1、如有其他业务涉及收费的,相应的收费标准按相关业务规定执行;有关业务收费另有暂免安排的,按相关业务规定执行;代收税费按照收取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2、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相关税费按现有股票、基金或债券现券交易收费标准在初始交易及购回交易中收取,但过户费在现有收费标准基础上对超过500元的部分暂时免于收取。
3、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、存托凭证持有人通过询价转让或者配售方式减持股票、存托凭证业务所涉过户费、印花税,参照现有A股流通股、存托凭证的非交易过户税费标准执行,所涉证券交易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0.00487%双向收取,单向每笔最低50元、最高10万元。
4、按照《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自2008年1月1日起,仅对交纳期未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计收证券结算风险基金,对其他结算参与人暂停计收。
5、红筹企业境内发行无面值A股股票按照A股收费项目执行,A股按面值收取的费用,无面值A股按照股数收取,单位为“元/股”,费率一致。
6、B股送(转)股登记费收费币种为美元。
7、上述收费一览表中列示的本公司业务收费标准均包含增值税。